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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认为,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蔡雪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相反的2014年10月16日贵中心已确诊委托人精神正常,因此,蔡雪花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而根本不需要任何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贵中心文行分院违背蔡雪花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强行将正常人当精神病人进行关押,强制用药,属违法行为,且已严重侵害了蔡雪花的合法权益,应立即予以纠正。否则委托人将依法追究贵中心的法律责任并有权将相关事实、录音、录像公之于众,向媒体曝光和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望贵中心在收函后立即联系委托律师或委托人,立即依法为蔡雪花办理出院手续。委托律师也盼望本案尽快取得圆满结果。
特此函告
东海市阳光律师事务所
律 师:王思意姚瑶
2014 年 12月2日
委托律师联系方式:
手机:13616786572
电话:011-34605186
地址:东海市东汇区海潮东路88号真爱大厦2206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王律师刚寄出律师函,手机铃声响了。王律师一接电话,问道:“喂,请问哪位?”
“王律师,我是钱思雨,你得当心点,我小姨夫说你要是再敢插手我小姨的事,他会花1000万,白道吊销你律师执照,黑道要你人头!”钱思雨打电话给王律师,转达许光明的威胁。
王律师想,我还是东海市司法局和东汇区海潮派出所都备案下吧,万一我被许光明下手了,起码也让其他不熟悉许光明的政府工作人员知道,实际是谁下的手,背后的真正主谋其实是许光明,好将之绳之以法。
王律师赶忙写了一份备案申请书,寄给东海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并立刻前往东汇区海潮派出所进行报案备案。
备案申请书
东海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东海市阳光律师事务所王思意律师、姚瑶律师因接受蔡雪花(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蔡雪花与许光明离婚等纠纷案件,被委托人的现丈夫许光明和女儿许飘逸人身安全、执业安全恐吓,特此向贵司法局备案。
2014年11月10日下午,委托人蔡雪花前来律师事务所述称:委托人蔡雪花于2014年10月16日,因与其丈夫许光明发生家庭冲突,当天其丈夫叫其朋友施爱菊陪同蔡雪花前往精神卫生中心就诊(NO.0241312),就诊结果明确蔡雪花精神状态正常.委托人蔡雪花因发现家中有不明的无色无味白色粉末,因其在大学期间读的化学专业,以其相关知识判断,怀疑此白色粉末系□□,故于2014年11月10日拨打110报警,请公安部门依法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保护其人身安全。报案后蔡雪花前往东海市阳光律师事务所依法办理了委托律师代理其离婚等纠纷的委托手续,委托过程有录像。
2014年11月11日早上,委托律师接到蔡雪花来电称:牛桥派出所的黄志忠警官(警号:0423306)开着警车到她家,称其丈夫许光明怀疑委托人蔡雪花有精神病,要求其前往精神卫生中心文行分院就诊。后委托律师赶往精神卫生中心文行分院,告知黄志忠警官其单独出警,不依法查实白色粉末是否为毒物,来源何处等,反而押送报案人前往精神卫生中心之行为涉嫌违法、违纪。黄志忠警官当即表示其仅是陪同,未强迫蔡雪花,蔡雪花明确表示其是正常人,不愿意接受有关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许光明当场表示已经帮蔡雪花挂号,欲强行拖蔡雪花进精神卫生中心文行分院未成,遂所有人员一起回牛桥派出所,当天下午蔡雪花与丈夫许光明达成书面协议:许光明保证不侵犯蔡雪花人身合法权益,不再骂蔡雪花精神有病,许光明及其亲属不得私自将蔡雪花送去精神病院做鉴定,除非得到蔡雪花的母亲和4位姐姐的书面同意。
之后,蔡雪花和许光明的女儿许飘逸从美国回来,许飘逸与父亲许光明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将许光明名下500万元理财产品于2014年内转到许飘逸名下。许飘逸表示反对蔡雪花与许光明离婚,并说白色粉末是其出国前忘在家里的牙粉,不是□□。蔡雪花表示牙粉不会无色无味,不相信女儿的牙粉之说。蔡雪花表示其对许光明已无安全感和信任,感情确已破裂,希望能尽快离婚。
2014年11月25日,许光明与许飘逸伙同10来位帮手强行将蔡雪花送往精神卫生中心文行分院,文行分院不顾蔡雪花意愿,将其锁在住院部C4楼内,强行住院治疗,非法剥夺蔡雪花的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
2014年11月26日,蔡雪花的母亲和姐姐、外甥女得知情况后立即前往精神卫生中心文行分院,明确说明蔡雪花是正常人,有2014年10月16日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蔡雪花只是因为家庭矛盾闹离婚,丈夫和女儿希望其变精神病,母亲和姐姐要求立即接蔡雪花出院回母亲家。但精神卫生中心文行分院违法阻止,强行将蔡雪花继续关押病房中,违法拒绝蔡雪花办理出院手续,也拒绝委托人要求转院或转到东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总部。
代理律师多次受到许光明及通过其亲属转达的恐吓、威胁,许光明表示要针对委托律师人身安全及找人吊销委托律师律师执照等,对代理律师的正常执业造成了很大的困恼,特此向贵司法局备案。
备案申请人:东海市阳光律师事务所
2014年12月3日
律师函和备案申请书寄出后,下午王律师到文行区法院代理蔡雪花提起离婚诉讼。
文行区法院在业内被称为东海市“走后门”法院。这法院的建筑美的像皇宫一般,可谓金碧辉煌,法院正大门台阶一步步抬高,登到台阶顶就是法院2楼了,但这个正大门和台阶平时是不开的,仅供观赏和拍电影、电视取景用的,平时人们要进法院,按规定走后门。
但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社会大了什么人都有。每个法院都有正直的法官,只不过概率和风气问题。文行区法院婚姻庭的陆洁法官,王律师曾打过多次交道,是个正直的中年女法官,像蔡雪花这种案子,一般的年轻法官估计会被直接吓坏了,但那些捣糨糊的法官又可能会被许光明找一下庭长、院长,就守不住底线,按许光明的意愿解释法律了。所以,这个案件最好能由陆洁法官审理。为此,王律师提前与庭长沟通了下,将案件分给了陆洁法官负责审理。立好案,缴了200元诉讼费(因只诉请离婚,未要求分割财产),王律师回办公室了,法定程序总是得一步一步来,急也没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