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同人)法不徇情+番外(140)

作者:生活入梦 阅读记录

小说简介:标签: 情有独钟 阴差阳错 港台 关键字:主角:周亦霏 ┃ 配角:周小柔,布国栋,钟学心,方世友;徐飞,梁芊芊,武俏君;江子山,文婉兰,唐心如;简洁,彭国栋,杨光,叶可人 ┃ 其它:刑事侦缉档案四,法政先锋三,谈判专家点击展开

周亦霏将所有的资料研究过一遍,终于带上了办公室助理一起来到中区警署。

她是来见婉兰父女的。为了保险起见,她先见了文国泰,之后才来见婉兰。

“Man,我已经清楚了你帮你爹地的原因。”她开门见山地说,“我也都知道了你取消婚礼的原因。原来这两个原因其实是同一个。”

婉兰的表情有点慌乱:“什么原因啊?Eva你莫乱讲。”

“Man,我刚刚见过你爹地。伯父决定认罪,我会帮他向法官求情,希望可以判得轻点。伯父叫我转告你一声,一定要好好地配合我。”

婉兰沉默了很久才低声问:“你想叫我怎么配合你?”

“我只想在法庭上,如果没有问到你的时候,你一句话都不能说。”周亦霏道,“这个其实是法庭上的规矩,但是我都想再叮嘱你一次。Man,就算不为自己着想,都为你爹地着想一下,他不想你坐监。”

她的辩护毫无疑问会伤害到江子山跟唐心的名誉。如果婉兰还要维护这两个人,很有可能会当堂认罪,那她就白费功夫了。

“我知道了。”这句话说完之后过了很久,婉兰才道了一声谢。

又拜访过其中的几名证人,做好了万全的准备,文婉兰父女被控串谋绑架案终于在6月10号开审了。

因为首犯文国泰对绑架的事供认不讳,他的犯罪事实很快就得到了确认。

庭上的重点便转移到了从犯婉兰身上。

虽然有文国泰的口供称婉兰只是被他用亲情绑架胁迫自己犯法,但她是一个警察,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检控官揪住这一点不肯松口。

周亦霏向法官申请了盘问证人:“法官大人,知法犯法对一名现役警察来讲的确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错误。但是辩方有证据同证人,可以表明第二被告文婉兰触犯法律的行为是在受到极大的刺激、情绪很不稳定的情况之下做出的错误决定。辩方要求传召证人上庭。” 

☆、122

“本席同意控方律师的要求, 你可以开始传召证人上庭了。”

第一个证人是唐心。

周亦霏镇定地开始提问:“唐小姐,请问你认不认识第二被告文婉兰?”

“认识,我们从幼稚园开始就认识了, 做朋友已经有十几快二十年了。”

“请问你是不是对第二被告自小到大的经历都非常清楚?”

“是。”

“请你讲出来。”

“我同Man上同一间幼稚园, 又读同一间小学、中学;直到大学的时候才分开, 她去了英国, 我去了法国。但是大学毕业之后又都回来香港了。”

“在你同第二被告同学期间,文婉兰家里有没有发生过特别的事情?”

“有。Man的妈咪在她十岁那年自杀死了。”

“在你印象中,这件事发生之后,第二被告的性格、行为处事同之前有没有区别?”

“有区别。十岁之前,Man同我一样每天都开开心心地上学下学,假期也约到一起玩。这件事发生之后, Man休了半年学。再回到学校我就发现她变得有点敏感, 没有以前那样开心了。我们经常一起吃饭, 之前她不挑食的,但是之后有些红色的东西她就不再碰了。”

“还有, 她也都不爱跟同学一起玩了。因为这一点, 当时班里有几个小朋友背地里有说过Man,想联合起来欺负她, 看她受到欺负是不是只会哭。我无意中遇到了Man被欺负,就帮她赶走了其他小朋友。后来Man对我有点依赖, 我也都当她是妹妹一样照顾。”

周亦霏点点头继续问:“也就是说,第二被告在十岁时由于家庭变故导致她的心理、性格、生活习惯都发生了一些改变,是不是?”

“反对, 我反对!法官大人,证人当年只不过是一个十岁的小朋友,现在也没有从事相关的职业,没有资格做出专业判断!”

“反对有效,证人无需回答这个问题。陪审员也不必理会辩方律师的提问。”

周亦霏不以为意,换了一个问题继续发问:“唐小姐,第二被告的母亲去世之后,第二被告的父亲,”她转向陪审员,“也就是本案的首被告,”解释完之后重新面向唐心,“是不是没有再娶妻,所以第二被告是由首被告独立抚养长大的?”

“是。”

“请问你清不清楚他们父女之间的关系?”

“清楚,他们两父女的感情非常好。”

“请你用具体的实例形容一下他们两父女的感情好到什么程度。”

“嗯,伯父身体不好,Man正在上班都会即刻请假去陪他;之前伯父同Man的男朋友闹矛盾,Man就听伯父的话不跟男朋友见面,直到伯父重新接受她男朋友才再见面。”

“在你所举的例子里面,第二被告是在她父亲与男朋友之间选择了父亲。换言之,就是在爱情与亲情之间做选择,最后选了亲情,你同不同意我这个讲法?”

唐心略思考了一下便点点头:“同意。”

“请你评估一下自己在第二被告心中的位置。”

“我在Man心目中应该是排在第三位吧。排在第一的是她爹地,也就是亲情;拍在第二位的是她男朋友,也就是爱情;我位列第三,代表友情。”

“唐小姐,请问你清不清楚第二被告同她男朋友之间的事?”

“清楚。他们两个约会经常会叫上我一起。”

“第二被告同她男朋友准备婚礼的事,从挑选婚纱、宴客酒店、仪式教堂,到新房装修,你全程都跟着做了参考,是不是?”

“是。”

“第二被告在上个月29号到尖沙咀一间家具店选家具,你都跟着一起去了,是不是?”

“是,我记得当日是我家里的司机开车送我们过去的。”

“但是在家具店里面,第二被告同你之间发生了一点争执,你很生气,把第二被告甩在店里自己坐车离开了,是不是?”

“我是离开了,但是我不是同Man吵架生气,我是因为……其他原因心情不好。所以离开家具店之后就上了山顶,这是我的习惯,心情不好的时候就去山顶,看下景,吹下风就好了。”

“请问你离开家具店的时候是几点钟?”

“应该是在下午两点到三点之间吧,具体的时间我没留意。”

“离开家具店之后你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再次见到第二被告的?”

“第二天早上,在影楼。Man同她男朋友约好了拍婚纱照。”

“请你详细地描述一下当天发生的事。”

“我到影楼之后,先见到换好礼服的江子山,就是Man的男朋友。同他谈了几句,一直没见到Man换好婚纱出来。所以我就叫影楼的工作人员去催她。Man从更衣室出来并没有换上婚纱,反而对子山提出了分手。说是她的决定,希望子山可以接受现实。”

“请问你当时有什么反应?”

“我非常吃惊。因为除了伯父看子山不对眼那阵,Man同子山的感情一向都很好,结婚是顺理成章的事。”

“也就是说,在你看来,如果不是有特别的原因,第二被告绝对不会放弃同她男朋友的婚礼,对不对?”

“对。”

“请问你认为这个特别的原因是什么?”

“当初我不知道,但是现在我觉得,应该是伯父犯了法要求Man协助自己,Man孝顺父亲,又不想连累子山,所以提出分手。”

“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引导证人做出假设性的判断误导陪审员。”

“反对有效,陪审员不必将证人的回答列入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

周亦霏接连被控方反对成功取消了证人的回答,却一点儿紧张的神色都没有:“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

控方律师没有什么要问的,便换了第二个证人,江子山。

照例是周亦霏先盘问:“江督察,请你将与第二被告的关系讲出来。”

江子山看向被告栏里婉兰的目光透露着心痛:“六年前我在英国读研,参加同乡会的时候见到了第二被告,我对她一见钟情,就开始追求她。追了差不多半年,第二被告答应了我的追求,我们成了男女朋友。我同第二被告的恋情一直持续到上个月,准备办婚礼。在拍婚纱照的那天早上,第二被告突然取消了婚礼,并且同我分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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